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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九)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3-25 16:24: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10、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11、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1年设立,2002年投产。2002年~2008年税后利润合计有千万元以上,一直没有分配利润。由于要新增一条生产线,2009年董事会决议用这笔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将2002年~2007年度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12、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总机构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缴,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上述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13、公司购实物发给员工如何财税处理



    【问题】  如果公司购买实物发放给员工,是否可以计入工资科目,还是必须计入福利费?如果计入工资科目,付款取得的发票如何入账处理?如果计入福利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解答】
      1、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最后一款同时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中提到:
      问: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通知》对现实中企业发放的这类购物卡、消费券是如何考虑的?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问: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会计上计入工资还是福利费,应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确定。会计处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银行存款”。发生的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
      2、对于企业支付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防暑降温费等,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如果属于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114、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曾Dai.开发票是否需要补缴?
    问题内容: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收入超过80万元,2011年1月初在税务机关窗口Dai.开发票20万元,税率为3%。2月份被强认为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为17%,在申报2月初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已Dai.开发票的税率差额。请问此要求是否正确?如果需要补交,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所属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期满次月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起始月份应根据其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计算确认。

    115、西部大开发15%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后是否会继续执行?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原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在已是2011年了,请问: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执行,年限的多少年?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考虑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以及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国家有关部门将会有正式文件予以明确此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范围,年限等问题。

    116、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普通单位与经营公租房单位签订合同,为单位职工提供公租房,对于单位来讲,支付的公租房租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有规定,如20元/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0元不能扣除?若同时单位员工承担一部分租金,对于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租金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单位为员工负担的租金,员工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交个税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以上规定,贵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住房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和按规定标准扣除。
      对于员工承担的住房支出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所以无论是单位支付还是个人支付,均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7、外资股东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一合资企业,与外资股东鉴定技术转让协议, 外方转让产品技术取得一块技术转让费,并还规定在日后年度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使用费,但并不是每年都提,并且数额也不一样, 这块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技术转让费可以税前扣除。 但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118、城建税纳税所在地如何确定?
    问题内容:
      城建税的税率按照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同而分为7%、5%、1%,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所在地也越来越模糊不清,给城建税税率的确定带来了不方便。纳税人的所在地,有的纳税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日常办公地址往往不在同一处。在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时,应以哪个证件上所载明的地址为准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在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时,应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地点据以确定,即三税纳税地点在哪个地方就按该地方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申报缴纳。

    119、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
    问: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120、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问:企业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21、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取得的收入如何列支?
    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发布日期】: 2011032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122、享有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优惠?
    问:某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分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总额,适用25%的税率,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时,其在中国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适用25%的税率。

    123、企业注销时,尚未提完折旧额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问:企业在注销时,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

    124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问:我公司于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因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没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请问,我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项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125、股东投入的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将一块部分开发的土地投资给我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增加。该地块取得时缴纳的出让金等为1亿元,投资进我公司时按评估值作家5亿元,增值部分当时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公司将该开发后进行了销售。请问我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该土地是否可按5亿元作为土地成本计算扣除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股东已就投资宗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公司应按评估值5亿元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处理
    QQ:1907986835.

    [ 本帖最后由 宁静致远1 于 2011-3-29 13: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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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5-30 22:01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1-4-11 00:58:2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谢谢楼主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4-12 17:06:19 |只看该作者
    终于下载学习到九了,加油,谢谢老师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4 11:10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1-4-12 18:04:3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重要,顶是必须的这个很重要,顶是必须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1-4-27 13:21:2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太好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3-4 10:41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6#
    发表于 2011-4-27 16:22:45 |只看该作者
    全部下完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12-9 09:41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11-5-3 09:07:2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太好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2-10-3 12:30
  • 签到天数: 67 天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1-5-9 13:18:46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的资料楼主辛苦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3-26 14:06
  • 签到天数: 20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13-11-15 09:37:12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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