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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7-22 17:45
  • 签到天数: 11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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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3-2 08:26: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该号文件说: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那转让方要开增值税发票吗?若开了,可申请免税,还是开营业税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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