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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及保险事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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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26 16:41: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 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 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及保险事务.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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