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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公寓要征税吗?
答:对于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24日之间已征收的上述税款予以退税或者从以后的应纳税款中抵减。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如果高校学生公寓提供给学生之外的人使用,或者出租给外来人员,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则均不可享受文规定的免退税优惠。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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