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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向境外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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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4 21:33: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向境外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外资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技术使用费”的同时还支付了一笔“技术劳务费”,用于向境內企业派遣专家的服务费。问题:  (1)使用费和劳务费都缴纳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支付给专家的报酬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现税务机关认为既然支付了使用费,就不应该支付劳务费,这种说法对吗? (2)支付给专家的报酬除了要缴纳个税外,在汇出境外时还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3)以上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吗?
    解答精要:
    技术服务费(即技术劳务费)与技术转让费是两个不同概念。技术转让费是指转让专利及或专利技术,此专利或非专利技术需要经过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规定,技术转让费免征(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营业税。向境外公司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应当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
    技术服务费是指提供劳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其在境内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在境内服务时间较短不构成双边协定中规定的“常设机构”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服务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与技术转让费是不同的,技术服务费应纳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技术服务费X应税所得率X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 273号)规定,随同技术转让费一并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咨询费等,应作为整个技术转让费的一部分,免征营业税。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应当并人技术转让费总额缴纳预提所得税。连同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在内的全部技术转让费均可在税前扣除。
    境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合同,只能由境内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及技术服务费,而不能直接向境外派遣专家支付,但可以接受境外公司委托代为支付给派遣员工薪酬。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给境外公司员工的薪酬视同支付给境外的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费用,需要扣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境外员工视其在境内工作的天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判断其纳税义务,按规定扣缴或由其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本单位能够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可以将外籍员工作为本单位职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除个人所得税外,无需扣缴任何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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