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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职工福利费如何进行账前消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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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4 21:20: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职工福利费如何进行账前消化?
        请问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应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解答精要:
        职工福利费,主要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1)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①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②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余额为赤字的,转人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②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 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上市公司从2007年度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在首次执行日,将“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末,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结余转入管理费用。
        (4)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 4%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调整方法应区别情况处理:
        ①外商投资企业在“两税合并”前,福利费据实列支,不实行预提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 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列支的福利费(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实际发放工资的14%,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据实扣除。“两税合并”后,纳税调整方法不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 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即全年实际支出数。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董事会决议在税后计提的用于非经常性奖励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因其在税后计提,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需在实际发放时并人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内资企业,2007年度继续使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以前年度结余不够使用的,据实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 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2007年度计人损益的福利费超过了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当调增所得。未超过的部分应当调减所得。这部分调减的金额,在以后实际使用时不得重复扣除,由于以后年度实际使用时列入了当期损益,因此还需调增所得。2007年作纳税调减的金额,应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后年度实际使用时转回。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数超过以前年度税法结余数的部分,再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计算扣除,即不超过实发工资I 4%的部分,据实扣除,不作纳税调整,超过14%的部分调增所得。其调增金额是一笔永久性差异。
        ③2007年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应将2007年年底的余额冲减管理费用,增加会计利润,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 264号)规定可以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算福利费扣除额。例如,某上市公司2007年年底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30万元,全部增加本年利润,而计税工资总额为200万元,税法规定可以扣除28万元,因此应调减所得58万元。由于在2007年及以前年度已扣除58万元,若2008年实际使用80万元,计税工资总额37 1万元,当年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限额为52万元(371 x14%),由于22万元(80 -58)小于52万元,因此本年度只需调增58万元。换一种情况,若实际使用数为1 50万元,92万元(150 -58)大于52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 +(92 -52) =98(万元)
        ④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将应付福利费余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5] 12号)转增资本公积。此资本公积金额应当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2007年度实际发生数与扣除限额的差额应当作纳税调整。发生结余的,结转下期使用,实际使用时,不得重复扣除,应调增所得。实际使用数超过结余数的部分,再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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