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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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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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剑英 宋扬 发表于《中国税务报》2010年9月20日筹划周刊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甲楼盘于2009年竣工,公司已就之前的收入足额纳税。2010年发生如下业务,财务人员对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产生了疑问:1.收取甲楼盘尾房预收定金100万元(房款总价500万元),但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公司是在收取定金时缴纳营业税还是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收取全部价款时缴纳营业税?2.若正式签订总价500万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只收到部分购房款100万元,应收购房款400万元,是否按合同价5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预先收取定金的纳税处理,即如甲楼盘尾房预收定金100万元(房款总价500万元),但未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情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即便该业务未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只要收到了预收款,就应当缴纳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该公司销售开发产品收取预收定金即属于这种情况,收取定金时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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