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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y35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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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土地评估增值涉及的税费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0-10-6 17:15: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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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1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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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12#
    发表于 2010-10-6 21:05:34 |只看该作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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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13#
    发表于 2010-10-6 21:16:52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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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14#
    发表于 2010-10-7 19:41:22 |只看该作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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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2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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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5#
    发表于 2010-10-7 19:43:46 |只看该作者
    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交纳契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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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16#
    发表于 2010-10-8 09:42:2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 的帖子

    请教有支持“土地评估增值对外投资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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