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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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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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是否应这样理解本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的区别: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由于会计核算上对于根据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只有在相应预售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后才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所以上述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实际上是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一个纳税调减项目。 而国税函[2008]299号文不再提及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意味着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不再进行上述纳税调减。如果纳税人将预售收入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在预缴申报时,不仅要按预售收入和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额,还要对该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纳税调增。 以上理解如不正确,请说明具体做法和依据,以方便我公司实际操作。谢谢!
回复解答:
按照国税函[2006]31号文件执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为期间费用)。部门:税政二处 答复时间:2008-05-12 11:40
税务局的回答令人有点摸不着头脑,大家说说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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