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1 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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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将2008年销售商品房时附送的电视电冰箱等电器金额并入销售价中申报缴纳了营业税。2009年进行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金额被税务机关调整出来,而在项目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时税务机关没有做调整。
同一税务机关同一事项作了不同的处理,甲企业的会计就此咨询税务人员。以下是摘要:
甲企业的会计:为什么同一税务机关对甲企业的这部分金额作了不同调整处理呢?
税务人员:甲企业将附送的电视电冰箱等电器金额作营业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价中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符合营业税法规定本身没有问题的。
甲企业的会计:那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金额为什么被税务机关调整出来呢?
税务人员: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经济利益。附送的电视电冰箱等电器并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范围。因此才会被调整出来,同时其支出也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甲企业的会计:哦,我明白了,营业税的收入不等于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那所得税汇算时为什么税务机关没有做调整呢?
税务人员:因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整个企业全面收益的概念,同时可扣除金额也允许扣除的全部支出的概念,企业附送的电视电冰箱等电器金额,不管是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是企业自己分类的问题,反正只要是做了收入就无须调整出来。
甲企业的会计:哦,我明白了,反正肉烂在锅里,做简化处理了。
再问销售商品房时申报是以销售不动产缴纳的营业税,附送的电视电冰箱等电器金额既然不属于不动产范围。为什么税务机关不调整出来呢?
税务人员:根据营业税法规定,只要是在应税行为中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都是营业税的收入。因此税务机关将甲企业这部分金额作为了营业税的价外费用而不是作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进行纳税。所以就无须调整出来。
甲企业的会计:哦,我明白了,税务机关是作为了营业税价外费用而不是销售不动产的收入进行收税的。我们企业本来是想作为销售不动产进而作为土地增值税成本加计扣除的,这样不是反多缴纳税款了?
税务人员:各税种之间的征收范围是既有关联性又有排他性的,这个特点是企业做筹划时应该注意的。本来企业附送的电视电冰箱等电器行为应该是销售一般商品行为,按照规定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作为营业税价外费用申报纳税地税机关是不反对的,而且国税机关有权对此行为再进行征收增值税。
甲企业的会计:啊!!那企业就这部分缴纳的营业税款能不能申请退回?
税务人员:根据营业税法规定,只有未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发生退款和有折扣时,才能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企业这个行为不属于退还营业税款的情况,因此不能申请退回。
甲企业的会计:那企业不是白白地缴纳了5.5%的营业税费用吗?
税务人员:是的,如果不主动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还会被面临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甲企业的会计:我们企业被所谓筹划大师害惨了。
税务人员:这个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了,与税务机关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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