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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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与原政策相比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优惠范围扩大、确认权限下放。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新政策对内资企业的捐赠扣除额度并没有做出变动,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优惠范围、确认权限发生了变化。《通知》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明确将地方性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纳入优惠范围,并将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
二、明确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团体和基金会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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