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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物业启动费能否扣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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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22 18:20: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已经基本完工,住户已入住,为使住户有一更好的居住环境,我们聘请很好的物业公司,但在支付启动费100万元,由我公司承担,对方单位已开具发票,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在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还是管理费用中。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物业启动费不是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列支,应属于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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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2-21 16:28:3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呵呵,谢谢楼主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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