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新贵日期:2008-05-07来源:中国税网
2008年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8]44号文制定下发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该套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此后,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若干文件,对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以下我们就新预缴申报表的变化及其后相关文件精神作一分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申报表变化
1、报表适用对象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根据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同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B类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体系的预缴申报表,且分别按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设置不同的报表。同时,原内资企业按核定征收办法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月(季)度预缴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