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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不同模式售楼部的财税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2-14 12:33
  • 签到天数: 10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7-14 10:34: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地产企业为了扩大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样板房以及其他项目营销设施。房地产企业的营销设施应用模式不同,相关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也有不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笔者对房地产企业目前比较通用的营销设施模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项目营销设施的应用模式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营销设施包括售楼部、样板间、接待中心、展台、展位等不同类型,根据其建设与使用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4种模式:
      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
      2.利用开发小区内楼宇之外的引人瞩目的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例如售楼部、样板间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即行拆除或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
      3.利用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例如会所)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临时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或者移交物业公司,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4.在开发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租入或自建销售网点,项目销售完毕,转为其他项目使用或出租、销售处理
      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不同的售楼处的处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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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7-16 15:05:59 |只看该作者
    针对这方面的知识说得很详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5-12-22 21:27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0-7-17 11:14:04 |只看该作者
    刚好找这个太好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7-19 10:09:43 |只看该作者
    针对这方面的知识说得很详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8 09:33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0-8-10 16:26:2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不过比重不大s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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