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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开发的房地产留作自用,通过出租的方式分期取得经营收入的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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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7-9 11:46: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将开发的房地产留作自用,通过出租的方式分期取得经营收入的税务处理:
请问,在什么阶段要预缴税?如果是开发好的房产用于销售的话是通过取得预收房款收入时来确认营业税,那么像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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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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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7-9 12:16:06 |只看该作者

    营业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 年第52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纳税人收取的预收租金应在收到租金款的当天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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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0-7-9 12:19:59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做了明确: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和会计上的处理是一致的,分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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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0-7-9 12:20:16 |只看该作者
    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处理存在差异,这里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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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0-7-9 12:20: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请在房地产会计问吧这个版块发帖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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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6#
    发表于 2010-7-9 12:41:42 |只看该作者
    将开发房产转为自用,取得出租收入,应按租金收入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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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0-7-9 15:19:58 |只看该作者
    分期取得营业收入时缴纳营业税,但是分期中包含了预收性质的租金,则应该记入预收账款,在相应期间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0-7-13 20:35:57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下次改正。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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