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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资本化的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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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7-7 21:34: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资本化的税务处理?  
    2010-07-05   [来源]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相当长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请问,如果购建时间未到一年以上的资产,就不允许资本化了吗? 2、会计准则中对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资本化利息的规定是不同的,有时单位在借款时并未标明借款用途,借款合同也未加任何限制,但是该借款确实有专门用途(有专门固定的项目),这种情况下借款费用是按照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确认资本化利息? 3、对停止资本化利息时点的确认原则请问税务和财务是一致的吗?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准则中要求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停止资本化,但是税法中说企业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合理费用均可以资本化,那么企业在操作时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至竣工决算期间使用的借款产生的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企业建造一项资产,一直拖欠施工单位资金,现资产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企业为了偿还建该项资产所欠施工单位的资金,向银行贷了款。请问这部分贷款发生的利息是否允许资本化?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论资产购建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也不区分专门借款或一般借款,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你单位该项借款发生在固定资产建造完毕后,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无需进行资本化处理,应按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处理在会计和税收上存在一定差异,你单位在税收处理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在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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