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8-1 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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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号79号文中第一条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说得很清楚,在所得税方面是分期确认收入,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营业税的交法却是要在取得预收款时一次性交纳营业税
再本人举个例来说明: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3月签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甲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使用,月租金10000元,租金一次性在2010年4月1日收取,2010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全部租金收入120000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
(1)4月1日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租赁收入)10000
预收账款 1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2)2010年5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3)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
借:预收账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租赁收入)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在这里就能很好的说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关系.同时能说明在收到预收款项时,一次性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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