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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高手指教关联方之间统借统贷的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6-16 17:46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5-21 17:56: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A公司贷款3.5亿(货币资金贷款),与银行已签了贷款协议 款已放。B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
    AB公司为同一法人的关联公司。
    现请问大家:A该如何把这3.5亿的资金放到B在税收上 会计处理上最为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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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5-21 17:57:50 |只看该作者
    应该符合统借统贷的规定,可以免税的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6-16 17:46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0-5-22 14:00:15 |只看该作者
    对统借统贷是可以免集团总部的营业税   但是子公司的利息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5-22 14:05:53 |只看该作者
    如果A和B公司为集团公司,即控股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子公司,则A的借款可以转借给B,B付的利息可以扣除,A收取的利息尔后转支银行,不产生所得额,同时A转贷也不需要交纳金融业营业税,
    飘泊税官王越友情作答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6-16 17:46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0-5-22 16:34:07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楼上的答案
    但是A B公司都为独立公司  不是控股子公司 很难按统借统贷来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0-5-23 12:18:05 |只看该作者
    在浙江省有文件规定此类业务可以作为统借统还来处理,其他地区没有看到类似的文件。

    浙地税函〔2004〕437号 :七、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10-5-23 12:22:30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能参照统借统还来进行处理的话

    只能作为企业之间的转贷业务,转贷业务之前是按照差额来缴纳营业税,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已经按照全额来征税了,所以这样的业务缴纳营业税是免不了的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0-5-24 15:07:13 |只看该作者
    事实上,很难操作的。税局有可能不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4 08:57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9#
    发表于 2010-5-24 16:27:24 |只看该作者
    统借统贷指的是对下属公司,平级公司之间的这种业务应该不属于统借统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4 08:57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10#
    发表于 2010-5-24 16:29:22 |只看该作者
    请问各位同仁,有没有人实际做过这种业务啊?给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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