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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建筑承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否以差额做为应税收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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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2-7-24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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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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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5-18 23:2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筑承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否以差额做为应税收入?
      问:建筑业务总包人总包合同价款假如为100万元,分包给分包人价款假如为80万元。总包人账面会计收入为20万元。总包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率征收,当地税务机关要按照100万乘以应税所得率向建筑业务总包人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此时的会计收入与税法上的计税收入没有差异,应该是按20万元乘以应税所得率向建筑业务总包人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代扣代缴税费均无异义)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总包工程合同应由总包方直接支付给客户的工程全款100万元确认收入,计入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支付分包合同款80万元确认合同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按其差额20万元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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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4-8-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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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2-4-28 14:15: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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