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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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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4-19 09:4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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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08-4-19 09:57: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东东,也要卖钱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2-24 14:34:13 |只看该作者

    物业公司对该项基金是否交营业税?

    物业公司对该项基金是否交营业税?好象最近地税局说要交税的,是不是有新规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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