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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企业销售赠品的账务与税务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2-7 16:3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4-2 09:28: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在房地产企业以赠带销已成了广泛使用的销售手段,如购房赠车、购房送全屋空调、促销抽奖等等,我想请问,这些销售手段是否需在销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这些赠品可否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列支?若不能作为销售费用,该作何处理?还有哪些需企业注意的涉税问题?作为购房者的偶然所得,是否需缴交个税?如果由企业代付,又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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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2 16:2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10-4-2 10:22:5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

    俺是个新手,学习中。
    购房赠车、购房送全屋空调、促销抽奖等销售手段不需在销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列支。抽奖所为购房者的偶然所得,由企业代收代扣。代扣时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走。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2 12:27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10-4-2 10:52:2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7-26 13:15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10-4-2 13:43:52 |只看该作者
    最好直接从房款中给予折让,这样最简单,也可合理避税,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好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2 16:40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5#
    发表于 2010-4-2 14:20:1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的帖子

    从房款里折让达不到营销目的——吸引眼球,增大诱惑力,楼主所说的赠送在合同里不必表述,进入营销费用就可以啦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2 16:40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10-4-2 14:21:5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的帖子

    记住一点,报销时不能写赠品,报销时写”营销推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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