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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核定征收方式下的注销清算所得如何纳税申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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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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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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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3-16 09:1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自中国税网

        问: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如何申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要求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都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与是否为核定征收没有关系。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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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7-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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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0-3-16 11:10:52 |只看该作者
    该规定是否意味着: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所得所得税缴纳不再适用核定征收,而应据实核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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