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该征地返用地合作开发项目是否是合作建房?按比例分产品的税费怎么处理呢? [打印本页]

作者: wubaohuan    时间: 2010-3-15 18:53
标题: 该征地返用地合作开发项目是否是合作建房?按比例分产品的税费怎么处理呢?
某村委因被政府征地,政府返还一块用地可用商住开发,现该村办企业(甲)与我公司(乙)合作开发该返还用地项目,由我公司补交地价,合同约定全部由我公司负责开发,包括资金及管理,甲、乙按三七商品房面积分成。现《土地使用证》上有甲、乙双方公司的名字,建成的房产我公司的全部销售,甲方的有部份由我公司销售,部分自用,请问:
1、土地使用证上有双方的名字是否还算合作开发呢?
2、甲方部份由我公司销售,销售费用和营业税还好核算扣回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今后又怎么办呢?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0-3-16 08:41
合作开发的性质是可以确定的

你公司的合作协议可能签订的有点问题,需要多缴纳一道营业税

如果可以更改合同的话,建议采用“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作方式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0-3-16 08:51
为什么会多缴纳一道营业税呢?

因为乙分配给甲房产的时候,乙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甲再度销售(楼主的情况是由乙代为销售,实质是一样的)又需要缴纳营业税
作者: wubaohuan    时间: 2010-3-16 12:37
土地产权证有甲、乙两公司名字,相当于双方都是该块地的产产权人,只是在合同上明确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分别占三七物业,由于甲方是村办企业,要留一部分自用或分给村民,不全部销售,只有部分由乙方销售,扣除税费后付给甲方,现在不知税费怎么扣,特别是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修改合同吗?(风险共担,税后利用润分配估计是不可以了,对方不愿加与管理,他们不参与怕减少利润他们吃亏)

(注:由于土地证上产权人有双方公司的名字,好象有规定分配产品这一环节是免营业税的)

[ 本帖最后由 wubaohuan 于 2010-3-16 12:48 编辑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