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342|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答疑] 购买在建工程完工后转让如何确定营业额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12 17:13
  • 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3-14 22:27: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我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项目转让信息平台购买了其他公司一项在建工程项目,我公司继续建设完工后对外销售,营业额是否应等于销售收入减我公司购买的在建工程原价?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7 21:05
  • 签到天数: 745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0-3-14 22:55:44 |只看该作者
    如何确定营业额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4-1 10:18
  • 签到天数: 15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1-5-10 11:08:28 |只看该作者
    看看先!!!!!!!!!!!!!!!!!!!!!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