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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ABC三公司的关系怎样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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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3-12 17:1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A公司是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兼营销售,与B、C公司都签订了合同。B公司是销售阀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C公司开发一个项目,A公司中标后是施工单位和代理销售该项目的阀门设备。现在C公司向A公司要增值税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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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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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3-12 21:53:14 |只看该作者
    问:建筑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细则》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提示:原《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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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表于 2010-3-12 22:11:00 |只看该作者
    按照新的规定,你公司应该开具营业税发票给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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