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38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务] 出租房产应按租金计税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3-4 15:46: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A公司2002年5月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将A公司一厂房出租给B企业使用,合同中明确租金为:20万元/年,按合同约定承租企业每年支付租金给A公司。而A公司对出租部分的房产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与其他房产一样,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适用12%的税率计算缴纳。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还明确规定: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出租房虽然在权属上仍归A公司所有,但该公司收取的租金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A公司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做法是错误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限期补缴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3-14 16:19:08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似乎比较简单?不过还是谢谢楼主的辛苦。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