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674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规] 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税收大案要案标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4 10:08
  • 签到天数: 212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15 16:16: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4日联合发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根据规定,此类大案要案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视同大案要案处理的案件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等。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