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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外商投资企业一分为二亏损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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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18:38: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但新法目前尚未对企业改制重组税收处理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暂以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可以决定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就外资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分别就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前期亏损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文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在分立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资产计价的处理。税法规定,分立后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分立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即按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方法。

  2。税收优惠的处理。税法规定,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税率及承续享受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1)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凡分立前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重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分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自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2)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均不得享受或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前期亏损的处理。税法规定,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5年)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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