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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时契税如何缴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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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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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1-25 13:11: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吉地税发〔2008〕38号第二条:关于划拨土地改出让、转让契税征收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转让方和承受方均应缴纳契税。由于转让方与国家的关系转变为受让与出让的关系,因而转让方要补缴国有土地出让的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承受方为国有土地转让的受让者,按国有土地转让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或竞买价格。

    意思是说:双方纳税,转让方按“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计税;承受方按“成交价格”或“竞买价格”计税。

    举个例子:大地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给蓝天公司。一般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大地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这时,对大地公司按补缴金额(假如是500万元)征契税。对大地公司卖给蓝天公司时,按成交价(假如是800万元)对蓝天征契税。这就是两道税。

    这个文件还有一句话:“其计税依据为………或者土地收益”,补出让金的好办了,按补缴金额征。如果土地部门没补缴土地出让金。就要按“土地收益”做为计税依据。

    土地收益是什么?是成交价格或竞买价格吗?

    答:肯定不是。

    是什么?应该是: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没价格,到土地管理部门一查,同级地段的土地出让金是(多少/㎡)一算就有了。

    你想,如果把成交价格或竞买价格做为“土地收益”,依上例,不等于用800万元征两道税吗,再说,如果补交出让金的按500万元计税,不补的就按800万元计税这不公平。

    所以,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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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11-25 13:12:35 |只看该作者
    以上内容转自毕税官(一位值得大家尊重的税官)主持12366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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