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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暂免贴花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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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2-4-9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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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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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1-24 17:04: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暂免贴花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目前没有暂免贴花的规定。对于个人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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