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
某房地产公司是外资企业,该公司于3年前向其境外股东借入2000万美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双方约定:借款期限5年,年利率5%,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截至今年7月底,该房地产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应付外债利息350万美元。该公司与股东商定,拟从今年8月份开始,将外债本金2000万美元以及利息350万美元,转作房地产公司的资本金。现该房地产公司正通过当地外管、商务、工商等部门办理将外债转作资本金的相关手续。那么,该房地产公司这种没有将外债利息支付至境外,而是将其转作资本金的行为,应如何纳税?
在这里需要明确一点,虽然该外资股东的应收利息350万美元没有实际支付,但该房地产公司将应付利息直接转为股东投入的资本金的行为,税法上认为,应视同已支付完毕要缴纳相关税款。
首先,该房地产公司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但对于该外资股东将借款转为股本,其中包括未付利息,利息在转增股本的同时相当于将该笔贷款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