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65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 房地产企业房产未完工前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列支?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5 21:04: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未完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是否可以并入收入实现当年一并参与计算(新31号文对此没有明确)?还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限额范围内列支,如果没有销售收入就一分也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发生时作为期间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相应的,这里的业务招待费“收入”计算基数,为国税发31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如果按第六条规定无收入则所得税前不能申报扣除。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