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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外商房地产公司是否适用2006 31号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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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2-29 09:49: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
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我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借给我的资金是否可按上述2 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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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2-29 12:15:09 |只看该作者
    内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征收、管理。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等文件计算、征收、管理所得税

    看能否从这些外资企业的文件中找到相应的规定!!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9-2-6 00:24
  • 签到天数: 21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4-6-23 11:18: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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