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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是一个单独设立的新准则,其按控制对象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文将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是集团内部的合并,所以强调的是一个账面价值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内部交易。从集团的角度理解,集团内部的企业合并并没有增加集团的总体价值,那么资产、负债强调一个账面价值是符合集团会计处理精神的。
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对于控股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是按照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而吸收合并则按照资产、负债等的账面价值入账。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以所取得的对方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为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初始计量的税务处理
2008年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涉及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具体阐述,也没有关于企业合并时相关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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