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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2009)31号文第三十六条所指是哪种情况?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8-3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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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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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0-21 10:33: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红字部分所说“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这是指什么意思??不太清楚它所说的这是什么样的情况。


    [ 本帖最后由 可爱多 于 2009-10-22 11: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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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9-10-22 11:27:19 |只看该作者
    和单位上的会计已讨论过这个问题了,已知道是何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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