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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新31号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第31条和37条的区别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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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0-16 17:24: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对新颁布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第31条和37条的区别我一直没解读清楚,请教一下哪位能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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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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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9-10-16 20:07:03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1127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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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9-10-16 20:10:33 |只看该作者
    主体不一样

    31条是被投资的企业的成本计算方式

    37条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明确其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处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10-19 10:49:56 |只看该作者

    继续请教

    那么36条的和31条及37条的区别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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