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4-4-1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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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5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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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一下,我们是一家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个人有限公司),现在另外一家公司(原来了也是房地产开发)以土地作价投入我们公司(股份占25%)对方原购入土地为50万/亩,现在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亩,我想请问一下:
1、A企业的这项差额,要不要交纳土地增值税.是对方交,还是在我们公司交.
2、这项土地能不能转让
查了相关依据如下: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
按照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的行为。某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投资(转让)于其他的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身份因之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并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分红和享受其他收益。因此,只有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25%投资比例的要求,才能办理作价入股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到股份制企业)手续。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都是把作价入股作为转让的一个特殊类型来办理的(此处的25%是指对方土地开发率达25%,还是说土地入股所占股份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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