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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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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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的税收调节力度进一步加大,伴随着新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又随之推出。3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作了补充完善,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了明确。
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标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在“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认定上,税法规定过于简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去年,国家在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政策时,统一制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参照标准。这次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为了统一执行标准,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即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但是,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作追溯调整。
混合项目要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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