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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收往来款长期未收,有计算利息缴纳所得税的可能吗 [打印本页]

作者: zhaozhao9076    时间: 2009-9-30 19:55
标题: 应收往来款长期未收,有计算利息缴纳所得税的可能吗
其他应收款---往来款项,金额较大,属于无息借款,数年为收回,听说有的地方按应收款金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利息,计交所得税,有这种做法吗?有相关依据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30 19:58
如果是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则存在被调整的可能

依据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关联方开展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后,税务机关就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作者: zhaozhao9076    时间: 2009-9-30 20:01
没听说过这种说法吗?有人言之凿凿,说有法律依据,我还没找他看他说的依据
作者: zhaozhao9076    时间: 2009-9-30 20:03
我自有资金无息借给关联方,长期不收回,有什么理由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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