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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税收自查的阶段性成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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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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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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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9-18 19:50: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年上半年由于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而我国又是外向型经济国家的典范,受国际贸易下滑的影响较深。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经济的变化自然在此一目了然,上半年税收指标严重下滑本是情理中事。也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大型企业集团税收稽查风暴,结果在情理之中却又在意料之外。首批24家进行自查的大型企业集团中有12家被国税总局查出问题,税收问题企业占抽查企业的50%,这个结果对于大型集团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而言只留下了尴尬。税总争取在年内完成对3018家大型企业集团的检查工作,业内普遍看法今年的稽查结果,将使补税数量超千亿。这还不包括国内三四十万家中小企业,重税轻罚导致的结果其实就是老实人吃亏,民营企业发家致富的原罪也显得是那么的无奈与无助。

    由于我们处在转型经济社会中,就注定了我国的税法哪怕在国际范围而言也是较为复杂的双税制体系。用业内的话来说就是补丁加补丁,下位法时常与上位法相冲突,税收风险较大是不争的事实。

    就象这次大型企业集团自查后,税总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就于2009年9月4日以企便函[2009]33号出台了《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六大税种的29个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答复。虽说解答的新意不多,但对于一些似事而非的内容也算是有个明证言顺的说法。当然也不能小看这份大企业税管司的企便函,他将为今后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类企业进行检查予以直接指导,所以涉税人员有必要进行研习。



    企业所得税是税务部门与企业争议最大的一个税种,这与其本身涉及面广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复杂性有关。所以这次对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解答有16个,占全部问题的55.17%,只是有较多问题涉及到金融保险业,和工商企业的关联相对较小。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明确了在2008年1月1日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这对于福利费使用不足的企业而言显然是利好,因为曾有观点认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应与生产经营无关而不能列支。

    2、明确了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有的企业以前也将此列支在福利费中,但目前来看显然不妥。

         3、明确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这个处理方法还是比较人性化的,避免二次开票,增加增值税的涉税事项。

       4、最后在所得税上明确本次企业自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有多缴所得税的暂不办理退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额。这也是情理中事,毕竟自查补税不应该视同偷税,当然也体现了税总人性化的一面。



         这次解答中第二个大项就是个人所得税了,答复的问题有7个。不过主要值得各方关注的问题还就关于个人的车辆与通讯费方面的补贴:

    1、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联,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换言之有70%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对而言也较为宽松,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税总对公车改革的一大堆动。当然这也容易形成税收监管的漏洞,并且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造成税收征管的不公,毕竟这是有利富人的税政。

         2、同第1 项相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们杭州地区应该还是执行300、500的政策。

      流转税方面总共解答了五个问题,也基本是以前相关税收文件的重新解读,谈不上什么新的精神。就是众所关注的金融保险企业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事实上也是对国税函[2006]12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的范围扩大化而已,而按一般意义 上讲这也是专门法可以在普通法上广义推广的行为,税务实践中也有。

    印花税方面明确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应征收印花税。个人观点这种征税依据未免牵强,毕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值有较大的变化可能性,计入“资本公积”本属无奈之举,将其视作记载资金的账簿来征税显然不妥。

    或许是集团型企业的缘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之类的问题可能较少,但类似税种对于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同样不容乐观。或许在年末全面检查完相关企业后,税总还会拉出一份更为庞杂的问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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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9-18 20:53:5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的分享。不过企便函【2009】33号文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9-18 21:01:01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1 14:26
  • 签到天数: 14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4#
    发表于 2009-9-18 21:47:31 |只看该作者
    好好研究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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