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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与政府合资建学校的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2-4-5 14:5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18 16:59: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政府签证土地出让合同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关于开发区域内的中学问题,协定如下:
       1.开发商与政府共同出资建设中学,其中政府出资占该中学全部开发成本(含土地成本)的60%。政府在该中学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全部应出资款;
       2.在政府出资完毕后,双方办理移交。移交完成后,该学校所属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及经营权均规政府,与开放商无关。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问:开发商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是不是按照中学建筑成本的40%缴纳。40%的成本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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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9-9-22 11:48:05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真正的合资建房,应认定这是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付的的代价,因此,不应产生营业税。如果认定实物回迁才能产生税金。既然认定为取得土地付出的一种代价,土地增值税应允许扣除。但如果认定为取得土地的一种代价,那么可能就这部分成本,要缴纳契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5 16:44
  • 签到天数: 102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3-7-4 11:29:3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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