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53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营业税新政下改变收入性质的税收筹划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17 06:38: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营业税新政下改变收入性质的税收筹划

      【案例】

      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500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50万元获得6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约定,李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该宾馆每年:

      应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

      应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

      该宾馆共应缴纳税款=2.5+0.25+6=8.75(万元)

      【筹划思路】

      该宾馆可以要求李某既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亦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也不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每年按时把原来“上交租金”的方式改为“上交管理费”,把饭店视作该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饭店,那么宾馆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宾馆承担的税负大大降低。

      进行上述筹划方案的依据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除本细则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这样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这一点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有区别的)。

      所以,李某是该宾馆的内部职工,如果该宾馆对李某经营的饭店作为内设机构来处理,在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是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

      可见,筹划后,由李某承担的房产原值部分房产税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该宾馆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房产税,该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500×(1-30%)×1.2%]=3.36(万元),共可少缴纳税款5.39万元(8.75-3.36)。

      由此可知,对于那些企业内部职工在本企业从事的营业行为,企业可以设置内设机构,在依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既可以免除营业税纳税义务,又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税负。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9-17 08:50:57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