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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板A于去年从个人B手里买了一个烂尾楼,这个料尾楼以前也是开宾馆的,买下来后准备重新装潢,旁边在建一排,和原来的旧房接起来,做酒店式公寓对外出售,然后再从业主手里返租,但现在有一个问题,以至于我的帐务处理很为难。
以前的那个人B就这个烂尾楼注册过公司,所以我们老总买下来后,就用的原来的公司名称,只是在工商上变更了一下法人,但是,这个烂尾楼的房产证,土地证却是原来那个人的个人的名子,
后来因为我们老总资金不足,土建,装潢,改造这房子时,又向另一个人C借款几千万,在C个人的要求下,把这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又从A的名下过到了C的名下,这里面花的费用全是我公司付的,但这些发票全是个人名义的,又不能上帐。
我们现在已经开始售房,售房的款直接进到C个人的帐上,而现在购房者的房产证,土地证是从C名下过户到他们名下的,请问这些我要怎么做帐??/
1,其实说穿了,这些就是二手房交易,都是个人对个人的,我倒是觉得不需要做帐了,不知对不对,因为总不能在公司名下,做个人C与最终购房户的帐吧,C又不是公司的什么人,请问,这样的要不要做帐务处理?/
2。现在改造的这个烂尾楼,所发生的土建,装潢,要不要做成开发成本,因为卖房子时又是个人交易,这一块我又该怎么在帐上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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