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6-1-22 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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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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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场完工后,又成立了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管理商场(每层按间号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正常收物业费,同时出租房地产公司空置的商服,租金收入在物业公司所有地税务局交纳房产税及营业税等,这样已运行几年后,现房地产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得知有此项租金收入后,要求把空置商服的出租的租金收入拿到房地产公司来交税,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租的权利,因为物业公司不是产权人。然后我又咨询了12366,他们说可以与物业公司签定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空置商服,这样就可以了。
请问各位高手,租金收入放到哪个公司核算更好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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