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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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 杭财企[2001]726号 | |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1、本实施意见依据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以后来杭投资或将企业(集团)总部迁杭,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在本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
凡已享受市政府杭政[2001]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
2、意见第二条第2点所称的"自注册登记时起",是指迁杭的企业总部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并在本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当年,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起始年份。
3、意见第三条第7、8点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经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盈利起始年度。
4、符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申请表》,同时附带《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认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地出资人资金实际到位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以及具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企业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到财政部门办现核拨扶持资金手续。
5、符合返还土地出让金(极差地租部分)的企业,应随带市政府批文、土地出让合同(正本)和土地出让金解缴凭证复印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核返手续。
6、企业终止清算时,其实际经营期未达到杭政[2001]6号文件规定年限的,应将累计取得的扶持资金缴还财政。
7、企业收到核拨(返)的扶持资金和土地出让金,作"资本公积"处理。
8、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来杭投资的企业,按杭政[199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9、本实施意见涉及财政政策的解释权属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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