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7-11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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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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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甲与A施工单位签订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价2000万元(造价包括设备1200万、主材500万、人工费300万等),同时A总包单位又与另一家B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造价为人工费300万元,合同内容明确说明不包括A总包单位的设备、主材,只包括人工费及辅助材料费,请问:分包单位计征营业税时是按300万元还是按800万元(300万+500万)作为计税基础?如果按800万元的话,会不会造成对主材部分营业重复征收营业税(总、分包均对主材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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