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5153|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资料] 发生应计未计费用如何调整账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12-19 12:5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我公司2002年1月向某金融机构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2004年12月到期。贷款合同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每年利息为50万元,合计150万元。由于是2004年底一次性支付利息,我公司财务人员2002年度和2003年度均未预提利息费用,只在2004年12月支付利息时才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15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500000元
      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部门认为,利息费用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按年计提,即在2002年和2003年分别计提利息费用50万元,2004年度也只能计提利息费用50万元。而且按照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如果这样处理,我公司实际已经支付的100万元利息费用将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补缴33万元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应该怎样进行纳税调整,这100万元真的不能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费用的确认和税前扣除都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因此,你公司支付的150万元利息费用应该按年记账确认并税前扣除,每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50万元。
      由于你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按规定按年计提利息费用,而是在2004年度一次性列支利息费用150万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因此,本应在2002年度和2003年度列支的100万元利息费用不得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你公司应在2004年度就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虽然你公司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计未计费用100万元不得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但还是可以在以前所属年度(即2002年和2003年)税前扣除。因为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虽然规定了“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但是并未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补扣。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只要真实合法,按所属年度补扣,并不违反任何税法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你公司2002年和2003年由于分别少扣除50万元利息费用造成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正好在3年之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2002年度和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超过50万元,则每年多缴纳税款16.5(即50×33%)万元,合计多缴纳33万元。
      企业可以作如下账务调整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得税 3300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0元
      如果企业能够在2002年度结束后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补提费用调整,不必在以后年度再在以前年度补扣和申请退税处理。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规定中“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所以,在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前,还是可以调整扣除的。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7-12-21 13:38:17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大家都想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0-27 09:57
  • 签到天数: 49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2-1-14 11:44:1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8-11 09:33
  • 签到天数: 98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2-3-30 13:48:56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好好学习一下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9919-1-1.html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