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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有关未完工开发产品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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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3-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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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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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7-12-18 10:3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关未完工开发产品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时间:2007.12.14  来源:中国税网
    问:我要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国税发{200631号文里的有关未完工开发产品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在学习上述文件时,存有如下疑问:
    (一)以前年度收入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流转税税金是否可以扣除、期间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在按上述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以前年度预售房收入(如2005年)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并已预缴了营业税税金及附加(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中的执行时间是200611日,那么2005年的预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及税金是否可以扣除?
    (二)如果企业将一些属于期间费用的款项,记入了“产品开发成本”科目里,计算预征的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在“产品开发成本”科目中列支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做纳税调整?
    “产品开发成本”科目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 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在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做纳税调整。
    (三)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非税法规定的不记入损益的项目),在预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并入返还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问题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2005年的预售收入应按照预计营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的营业利润,计入当年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其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从当年税前扣除。
    问题2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06号)的规定,200611日起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应在其计入开发成本时作纳税调整;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在其计入期间费用时作纳税调整。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按照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和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如当期仅有预售收入而未实现营业收入,则不能从税前扣除,并不能计入开发成本。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能扣除。
    问题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贵公司取得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并入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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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1-29 13:32:41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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