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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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内企业之间贷款的利息是什么时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向国外企业支付利息应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分两种情况: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对于居民纳税人,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2)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所以,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利息,应按上述规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时代扣代缴所得税。这与居民纳税人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具体操作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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