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905|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补缴以前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11-28 18:33: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补缴以前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问:我单位是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在前一段的税收检查中,被查出以前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是以前年度的税金,单位老总让单位负担该税金。请问单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答:由单位负担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费的做法不妥。如果单位先代为支付该款项,然后向职工收取或者扣回,则规范的做法是记为“其他应收款一一代付个人所得税”(可以视实际情况做明细核算)。如果因应扣而未扣个税被处以罚款的,该项罚款应由单位负担,在支付年度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但税务上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单位一定要代为负担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则会计上只能于支付年度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税务上不能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这样处理的话,从职工个人的角度看,在税务上极有可能被视为另外取得了一笔工资性收入,要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9 13:43
  • 签到天数: 464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1-31 10:03:5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